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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2008-08-28 17:04:06     编辑:黄鹏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投资者可在我县境内自由投资,不受行业限制。鼓励投资矿产加工、机械装备制造、农副产品深加工、旅游商品开发、高新技术、创意等产业(以下简称鼓励类项目)。水电风能开发、矿产资源开采、木竹材粗加工、石场砖厂等优势资源开发和资源粗加工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土地政策

       (二)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三)鼓励类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投入强度达到或超过20亿元/平方公里、产出达到40亿元的,按每亩6万元出让厂区用地;投入强度达到或超过30亿元/平方公里、产出达到60亿元的,厂区用地实行“零地价”。并由县政府负责“七通一平”(通公路、通电、通给水、通排水、通电话、通电视、通网络和平整土地)。

       (四)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土地或国有闲置厂房新办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交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年内免交租金;新办高新技术产业,经县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免租期限。

       (五)在工业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外投资鼓励类项目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县级留成实得部分安排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金融政策

       (六)鼓励类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前两年全额安排给企业,后三年按50%安排,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七)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第一年全额安排给企业,后两年按50%安排,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八)县级部门帮助投资业主积极争取扶贫开发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库区产业发展资金、渝东南产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

       (九)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首笔贷款之日起,固定资产投入贷款的50%可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由县财政全额贴息2年。

       (十)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种养殖示范基地并加工的,经企业申请、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可以按该基地投保费的80%承担农业保险。

       (十一)在我县乡镇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的项目,第一年可实行手续备案制,由乡镇和企业联合将项目报县经信委备案,待项目正式投产后再完善相关手续;建设期间和投产当年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鼓励各乡镇向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引进企业,自该企业上交税收之日起,县财政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四、服务保障政策

       (十三)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在建设期间和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采用BT、BOT方式在工业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全程代办、限时办结。资料齐全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十五)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行业50强、重庆工业50强、重庆民营企业50强,以及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另行商定优惠政策。

       (十六)累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县政府给予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投资者绿卡”,凭卡在县内享受相关待遇。

       五、奖励政策

       (十七)凡引进县外资金来我县投资鼓励类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引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县内企业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重庆市名牌产品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其他政策

       (十九)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带薪留职离岗,创办鼓励类企业。

       (二十)对享受本投资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

       七、附则

       (二十一)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武隆委发〔2007〕2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十二)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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