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隆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您的位置:武隆网 > 武隆新闻 > 正文   |   2025-07-10   阅读量:

为深入推进我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82号)等法规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严控新增,消化存量”,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努力营造良好城市人居环境。

二、分类处置原则

按照“两个坚持”(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个结合”(注重整治与民生民利相结合、与公共安全相结合、与社会稳定相结合)原则,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运用规范整治、拆除(回填)、没收违法收入或实物的方式处置违法建筑。

三、适用范围

武隆区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四、分类处置方式及标准

(一)整改(恢复)类

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通过民事协商等方式取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视为违法建设轻微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按要求进行整改。

1.在建筑内部天井,为遮雨搭建的盖板或雨棚,且未超过屋顶最高部分的;

2.从室内打开既有屋顶空间(阁楼),且未在外立面上开门、开窗的;

3.在建筑主体凹槽部分原有结构梁上增加板,在符合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未形成合围空间且无安全隐患的;

4.在房屋权证范围内,利用阳台通高封闭阳台增设夹层,封闭后与小区整体建筑风貌相协调的;

5.居民小区进行飘窗改造或者利用原空调机位,不影响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整体风貌的;

6.居民小区在非承重墙上窗改门或扩大原始门窗面积,不影响结构安全且符合建筑整体风貌的;

7.在房屋权属范围内,改变入户大门位置,且不影响相邻关系的;

(二)拆除(回填)类

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公共设施预留地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规划实施、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应当予以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拆除”进行查处,具体情形如下:

1.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1)侵占公共空地(包括小区公共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以及超越自身房屋产权范围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2)侵占公共平台、骑楼底层以及建筑基底公共空间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2.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形

(1)侵占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道路广场用地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2)侵占城市发展备用地、基础设施预留地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3)在拟征用、拟出让用地上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3.破坏城乡景观的情形

(1)在城市制高点、城市景观周边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2)在重要建筑、保护建筑、标志性建筑以及城市广场周边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3)在道路控制区范围内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4)在车站、码头等窗口地区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5)在住宅小区内严重影响或破坏建筑立面造型,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4.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

(1)在危岩滑坡、不良地质区域内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2)侵占消防通道、避难场所、河道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管网及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的违法建设;

(3)擅自开挖地下室、开窗打洞,对房屋结构造成影响的。

5.其他

符合以上情形,但存在以下三种法定情形的,需由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确定分类处置事宜。

(1)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3)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没收违法收入或实物类

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对已建成的存量违法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规定,可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可能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经公示无异议,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没收违法收入,具体情形如下:

1.对利用抗震板(梁)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2.对独栋、联排、叠拼等改善型住宅专有屋顶擅自搭建的违法建设;

3.对建筑槽口、专属露台擅自搭建的违法建设;

4.对在原基底范围内擅自开挖的地下室或超出建筑基地范围,且在权属花园内或购房合同约定附带可独立使用的绿化区域内开挖的地下室(影响结构安全的除外);

5.对擅自降低室内地面标高后增加了夹层的情形视为开挖地下室,对擅自升高楼顶增加夹层的情形视为加层;

6.对房屋设计审批专有部分的天井或四周已围合结构,擅自增加顶板形成的房屋,且与房屋整体风貌相协调的;

7.超基底范围改善居住出行条件擅自增设的电梯,且外观与主体建筑相协调的;

8.在建筑主体凹槽部分原有结构梁上增加板,形成合围空间的。

9.对在转换层、楼顶等公共区域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且与房屋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影响建筑安全、不影响公共安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

(四)规范管理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可纳入规范管理范畴。

1.小区业主在建筑主体外部加装电梯,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0号)相关规定执行;

2.小区业主在权属范围内地下室新增采光井或者扩建原采光井,且采光井宽度不超过1.2米,总长度不超过10米,采光井上搭建的遮雨棚高度不超过1.2米的;

3.在大门处修建进深不超过1.5米的不围合门头,且不影响相邻关系的;

4.小区业主在建筑物入口和阳台、露台上部搭建的用以遮挡雨水及防止高空落物砸伤等篷盖类构筑物(无竖向支撑的水平构建),参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5.在权属花园或购房合同约定附带可独立使用的绿化区域内设置未围合的开放式景观亭或者景观水池、鱼池等;

6.小区业主在花园内搭建的立柱棚盖类构筑物,未超出原始墙体外延宽度1.5米,且在小区绿植隔离带内的,仅用于遮雨防止高空坠物的;

7.小区业主在建筑屋顶或露台上部搭建的用以遮挡雨水及防止高空落物砸伤棚盖类构筑物(有竖向支撑的构筑物),不涉及相邻关系人合法利益(或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未形成合围半合围空间,且符合小区整体建筑风貌,确属防雨防漏功能的;

8.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用于公共卫生、应急抢险、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由消除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

9.对涉及军事管理区等特定区域内具有特定功能,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修建文件的建(构)筑物;

10.对城区老旧单体楼,确因解决防水问题,搭建的四周敞开遮雨棚、符合建筑安全且与建筑整体风貌协调的;

11.在公共建筑、公共体育场地上搭建的遮阳遮雨棚;

对上述情形第6、7项,建设单位(个人)应在建设前向属地街道或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相关图纸(位置、材质、色彩、尺寸等)及安全承诺书等资料,属地街道根据申请组织审核予以备案。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完毕后,属地街道应进行现场复核,对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个人)进行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的,按照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五、分类处置实施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相关规定程序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一)执法部门在街道和有关单位配合下,通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因故未能到场接受调查的,要在《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中予以说明,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应当作为见证人予以签字证明。

(二)执法部门委托专业权威的资质单位对违法建筑进行测绘,并出具违法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面积测绘报告作为《现场勘验笔录》附件,违法建筑面积测定标准由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委托资质单位对违法建筑本体或违法建筑所在小区按照房屋类型开展价格评估,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三)前期调查取证结束后,结合违法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价格评估报告,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基本情况、可选处理方式、评估价格等违法建筑调查摸底情况在小区出入口、公示栏、公共活动区域等进行集中公示,并告知陈述、申辩和意见反馈的时间、地点等,公示期7天。

(四)违法建筑当事人愿意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罚的,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由资质单位出具的违法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结合当事人申请情况,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处置方案进行公示,包括违法建筑基本情况、拟处置方式(含拟处没收违法收入面积、拟处没收违法收入金额)。公示期7天。

(六)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执法部门就拟处没收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是否影响规划实施、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影响城市景观、是否妨碍公共安全、是否妨碍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分别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道发函予以协查。

(七)汇总协查情况后,执法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回填)、整改(恢复原状)、没收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决定书的,由执法部门会同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在违法建筑处张贴,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八)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武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地产限制转让和抵押登记。

(九)违法建筑当事人按期完成违法建筑拆除(回填)、整改(恢复原状)、缴纳违法收入的,执法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房地产限制转让和抵押登记,并结案。

(十)对处限期拆除(回填)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执法部门应当提请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回填)决定;对处没收违法建筑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区财政局,后续处置由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处没收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由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制发催告书;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

(一)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收入的面积以测绘报告载明的测量面积为基准;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收入的金额以价格评估报告载明价格进行计算。

(二)违法建筑在住宅小区或社区内的,由评估单位按照该小区(社区)“同一房屋类型同一价格”进行评估,即同一小区(社区)同类房型同一时段的价格相同。评估价格以评估时点该小区(社区)该类型房屋市场价格为基准,评估价格有效期两年。违法建筑未在住宅小区或社区内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评估。

(三)没收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先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对已建城市违法建筑处置有特别规定或本意见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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