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深悟透 知行合一 让新修改《统计法》落地生根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理论 > 正文   |   2024-12-24   阅读量: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要制度建设,对于统计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是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将学习新修改《统计法》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学深悟透,知行合一,让新修改《统计法》落地生根,奋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

一、拧紧思想“总开关”,在深学践悟上下功夫。作为统计法律体系的核心支柱,《统计法》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础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统计法》作为统计工作的基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的重大意义,不断筑牢统计法治意识。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程序、法治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是统计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二、扭住责任牛鼻子,在细照笃行上下功夫。此次统计法修改,就建立健全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追究法律责任。”上述规定主要源自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其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中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内容。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防惩统计造假责任作为领导干部法定职责,将有效强化领导干部防惩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同时,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增强统计法防惩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意义重大。切实发挥统计监督“利剑”作用,牢牢守住数据质量生命线,将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作为法定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把牢工作“方向盘”,在履职尽责上下功夫。“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作为基层统计工作者,必须严格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数据不受干扰,依法依规,依据统计制度方法开展调查工作。统计调查人员需德才兼备,严守“底线”,不越“红线”。要确保统计调查对象的信息安全,坚持直接调查,严格遵守统计调查程序,强化调查研究与数据分析能力,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构建亲清的统计调查关系,营造良好的统计法治环境。

国家统计局武隆调查队 党组书记 队长 丁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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