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低保对象将不仅限于重庆本地户籍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23-01-18   阅读量:

本网讯 (记者 周令高)近日,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市政府于日前正式出台《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对低保认定条件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据了解,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4个方面。相较于修订前《办法》有哪些重大变化,据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新修订《办法》相较以往最明显的调整就是调整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规定,将以往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相关规定,修订为“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成员”。也就是说,在今后,全市低保对象将不仅限于本市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可以有外地户籍,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对于部分特殊情况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情形,《办法》也予以明确: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残人员,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区县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家庭收入方面,《办法》对工资性收入计算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对稳定就业但不能提供收入证明人员的工资性收入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调整为“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对种植养殖收入按照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进行核定,核算基数由“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调整为“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等。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规定;增加了低保对象自费出国旅游等排除性认定内容,对于高标准消费等,有违低保制度的初衷,对此进行排除性规定,确保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办法》的新修订是适时对全市低保制度的更新完善,将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接下来,我区将切实加大新修订《办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执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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