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荣光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您的位置:武隆网 > 武隆新闻 > 正文   |   2022-12-02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武隆荣光奖”,每年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实施。为规范“武隆荣光奖”评选表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隆荣光奖”旨在表彰为武隆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激励全区广大干部群众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生态优先、旅游引领、三产融合、强区富民”的发展策略,扎实推进以国际化为引领的武隆旅游“三次创业”,加快建设成为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绿色发展创新示范区。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方式

第三条 奖项设立武隆荣光奖、提名奖和特别奖。武隆荣光奖、提名奖每年组织一次评选,特别奖不作为每年常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表彰。表彰对象为个人或集体,坚持面向一线和基层倾斜。

第四条 每次评选表彰武隆荣光奖不超过10名、提名奖不超过20名,特别奖每次表彰不超过5名。具体产生方式根据综合评审要求,按评审程序推荐候选人选,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确定武隆荣光奖、提名奖和特别奖表彰人选。

第五条 武隆荣光奖、提名奖和特别奖获得者由区委、区政府行文表彰。奖励方式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的个人、集体颁发奖杯和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推荐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评人选应符合下列范围:

(一)武隆市民;

(二)在武隆工作生活的非武隆籍人士;

(三)在外地工作生活的武隆籍人士;

(四)为武隆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士或集体。

(五)武隆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集体。

第七条 参评人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具有良好公众形象。

(二)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或取得重大荣誉,或在某个方面、领域、行业取得突破性工作进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是为推动武隆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相关荣誉并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二是在各行各业取得重要成就,具有杰出贡献或重大表现;

三是爱岗敬业、默默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四是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良好社会风尚,赢得群众普遍赞誉。

五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个时期,做出了突出成绩或形成了强烈影响,为武隆争得了荣誉或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上述评选条件的年限,原则上应为近年来特别是近两年来。

(四)境外或外籍人士参评,应在坚持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灵活掌握评选条件。

第八条 特别奖除符合第七条(一)(二)条件外,还应该是长期以来对武隆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贡献或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个人或集体。

第九条 党政机关的正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副处级及相当职级的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条 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公序良俗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个人和集体不得推荐和参评。

第四章 评选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武隆荣光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武隆荣光奖评选表彰组织实施工作。

区评委会主任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人力社保局局长担任。

区评委会成员单位为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信访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工商联、区招商中心、区税务局、人行武隆支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设立武隆荣光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委会办公室)于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在区评委会领导下,负责全区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区评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委宣传部和区人力社保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的推荐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各行业、系统推荐工作由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在区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领域的推荐工作由区评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评选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启动评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评选工作方案,联合下发通知,启动评选工作。

(二)基层推荐。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提出拟推荐对象,经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由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区评委会办公室。

(三)资格初审。区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推荐对象进行初步审查核实,从推荐对象中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报评委会审议。

(四)审议提名。评委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初评,审议推选候选人选,并按照管理权限统一书面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政法、公安等部门意见。涉及企业的,还应征求生态环境、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信用征信管理等部门意见。

(五)综合审议。评委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选进行综合审议,提出武隆荣光奖、提名奖和特别奖的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

(六)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将评委会提出的拟表彰人选建议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七)区委常委会审定。拟表彰人选建议名单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八)公示及表彰。拟表彰人选名单经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在全区范围内对拟表彰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委、区政府行文表彰。

若因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按程序报批后,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获奖者称号,并收回证书、奖金:

(一)推荐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推荐人选或获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评条件;

(三)获奖者有违法违纪和涉嫌犯罪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取消获奖者称号,收回证书、奖金,应由区评委会报区委、区政府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由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武隆荣光奖评选工作方案》,规范评选工作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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