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70问
您的位置:武隆网 > 国内新闻 > 正文   |   2022-08-11   阅读量:

76、甲给乙发送了一条短信称:我有一汽车欲出售,价格30万元,若需购买请回复。乙收到短信后回复:你的汽车20万元,我要了。乙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乙的承诺无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一致。受要约人若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乙将合同价款改为20万元,属于对甲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乙向甲发出的新要约。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77、甲于4月1日给乙发送了一条短信称:我有一汽车欲出售,价格30万元,若需购买请回复。乙收到短信后立即回复:如果我老婆没意见,就这么办。4月3日,乙给甲发短信说:那个事,我老婆没意见。并于当日向甲的账户转入30万元。甲、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间?

答:合同成立时间为4月3日。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乙4月1日的回信不构成承诺,因为没有受拘束的意思,4月3日的回信以及转入购车款的行为才属于对甲的承诺。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78、甲和乙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A地谈妥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甲于B地在合同上签字,乙于C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最终在D地履行。该合同成立的地点在哪里?

答:合同成立地为C地。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本案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最终乙于C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因此合同成立地点为C地。若甲、乙明确约定A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则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A地。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9、甲饲养的藏獒走失,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乙不知甲所发启事,发现并送还于甲,但后来知道了甲的启事,便要甲付酬金,甲以乙是无偿帮助为由拒付。乙能否向甲主张3万元报酬?

答:可以。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乙虽然在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道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但乙完成了指定的行为,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元。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未完待续,内容来源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打印]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