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口罩、出租车加装“跳跳表”……重庆曝光8起典型案件
您的位置:武隆网 > 武隆新闻 > 正文   |   2020-11-16   阅读量:

11月16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获悉,自抗击新冠疫情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依法严打涉及知识产权、食品安全、质量计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近日,8个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了。

一、重庆赋予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月31日,根据渝中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飘安”注册商标一次性使用口罩48.46万个,待售3万个,违法经营额共计84.3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康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2月3日,根据渝中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飘安”注册商标一次性使用口罩6万个,违法经营额共计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美天东赢客运有限公司利用出租汽车计量器具作弊案

2019年12月1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与重庆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租车计价器检测中心对重庆美天东赢客运有限公司的渝A12T08出租车进行检查,发现该出租车计价器上外接了一个电子元器件,给该出租车计价器输送电子脉冲信号,达到控制计价器多跳字的目的。重庆美天东赢客运有限公司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外接电子元器件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重庆市银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利用出租汽车计量器具作弊案

2020年3月9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与重庆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租车计价器检测中心对重庆市银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的渝B90T32出租车进行检查,发现该出租车计价器上外接了一个电子元器件,给该出租车计价器输送电子脉冲信号,达到控制计价器多跳字的目的。重庆市银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外接电子元器件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友联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出租汽车计量器具作弊案

2019年12月19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与重庆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租车计价器检测中心对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渝B78T53出租车进行检查,发现该出租车计价器上外接了一个黄色电子元器件,给该出租车计价器输送电子脉冲信号,达到控制计价器多跳字的目的。 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外接电子元器件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重庆汇隆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4月20日,根据举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汇隆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检查到8个型号规格的UKMobi1汽、柴润滑油产品共38桶。该批产品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结论认定是侵犯‘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UK Mobi1和Mobil均用于标识同一种商品即润滑油产品;UK Mobi1核心识别部分Mobi1,与Mobil相比,两者之间存在高度近似;当事人从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采购了5批UKMobi1润滑油系列产品,违法经营额为8.2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六)项规定,构成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并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七、重庆恺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复合肥料产品案

2020年4月1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恺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化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的成品库房内堆放有由该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5kg/袋的复合肥料1200袋(25kg/袋)共30吨,经抽样送检后判定不合格。重庆恺基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重庆美联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0年3月10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实名举报。重庆美联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销售的冻草虾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不一致。经核查,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成立,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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