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2.2平方米的占地纠纷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20-08-21   阅读量:

本报记者 张再行

我区某镇某小学有一原坐落于该镇甲村乙组幼儿园的房屋。2019年该小学将位于幼儿园的房屋拆除,修建为该小学的辅助用房。该辅助用房在修建过程中,由于所在地地质客观原因,需往后墙外移落脚25cm。按照修改后的图纸施工,导致占用何某土地面积2.2平方米。学校在启动该项目时,放线、占用确认界点均未告知何某。主体工程修建至一楼时,还是未告知何某。修建到二楼后,何某到现场才发现此情况,于是便找校方讨说法。何某认为学校此行为属于强占,要求学校赔偿占地费用。

采光通风间距留存和赔偿金额成争议

因学校方建设辅助用房设计面积与客观面积有差异,没有留出合理的通风采光距离,无法获得用地审批,且占用的面积小也难以报批征地计划指标等问题。双方就是否按照征地标准进行赔偿产生纠纷,村调委多次调解无果,故申请镇调委调解。

得知情况后,镇调委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村组干部到现场实地勘测并绘制学校辅助用房面积平面图。双方均确认了土地户名相邻土地位置界点及占用土地面积数据。之后调解员详细询问何某与学校方,了解其诉求。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双方就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间距如何留存存在争议;双方对土地被占用后的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针对上述争议,调解员进一步调查后发现,首先,按照《民法通则》《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何某今后在自己被占土地上建房必须要与学校辅助用房留有足够的间距才能获得审批。现学校辅助用房建设后没有留足与何某土地界边的间距不说,还占用了何某25cm宽的土地,因此何某要求学校拆除超出部分留出足够间距。但学校辅助用房建设已成既定事实,拆除损失过大。故双方对留存采光通风间距要求互不让步。其次,何某要求学校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但学校方因占地面积小且何某要求过高等原因不予认可。

双方达成以土地复垦标准价格计算赔偿

调解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以及本案的争议焦点,提出调解意见,一是依据城镇建房通风采光间距标准,结合各方面综合因素,取总间距为5.04m,即双方当事人各自均等承担建房间距2.52m。现学校辅助用房不但未留足间距还占用何某部分土地,因此应由学校承担5.04米的间距。二是针对赔偿问题,在学校不能就24.376平方米面积的办理征地指标的情况下,建议按照土地复垦第一批标准价格计算赔偿。即:校方后墙体红线移位占用何某方土地面积为2.2m,确定通风采光需占用的何某土地面积为22.176平方米,两项之和总面积为24.376平方米。按农村集体土地复垦面积计价标准369.22元/平方米,计算所得金额为9000.11元。

经调解员耐心解释法律法规,最终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建议。至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双方同意按土地复垦第一批标准价格计算赔偿,学校方一次性支付给何某土地补偿9000.11元;何某承诺收到学校方就该事项一次土地补偿金额全额后,放弃要求学校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的主张,不再因此事为由在今后向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主张赔补偿;本协议双方签字(印)后,学校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支付在何某指定的名下银行账户。

调解分析

本案中纠纷的产生有其主客观原因。客观原因有:学校在动工前没有充分考虑预留通风采光间距的问题;因本地地质的原因,施工中占用了何某某土地2.2平方米。主观原因有:学校没有及时告知何某某占地事宜,此举造成了双方矛盾激化。

在此,调解员提醒,在建筑生产中,施工方应引以为戒,前期做好规划,若有占地行为及时与当事人沟通,避免相应占地问题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时间、金钱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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