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收 合同无效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9-12-20   阅读量: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王开成

  案情回顾

  1999年至2000年期间,某局下设农综办以加快农业综合开发为名,与某农业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50年,并对该租赁土地范围修筑围栏。2006年11月,某局与该地居民小组(含12户家庭承包经营户)签订《土地租改征协议》,协议约定:“原农综办在农业社对租用或征用的部分土地实行围墙圈用,为更好的管理和开发,对围墙范围内已租用土地部分,经协商一致改为征用,并一次性付清租改征差额补偿费,至此围墙内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乙方,征用期限为永久使用……本次租改征地后,围墙和铁栅栏内所有耕地及荒山柴山等土地已全部征用完毕”。

  2018年,六户被“征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发现某局从签订《土地租改征协议》开始,至今未取得土地租改征协议范围相关政府征地批文,且对范围内土地未予管理,甚至出现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修建商品房屋对外销售等乱象。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土地使用权,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土地租改征协议》无效。

  2018年9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并认定,某局没有相应的征收土地职权,未接受征收方的委托也无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决《土地租改征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纵观本案,实属相关政府部门部分工作人员打着国家对“三农问题”大力开发建设的幌子,通过流转土地的形式套用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以换取国家对农村、农民相应的补贴,原因在于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上的缺位。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已经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某些单位在特殊时期因监管缺位、法治观念淡薄的情况下签订的大量类似的无效合同正进行清理,并且对该类无效合同提出了科学可行的解决方案,以避免给国家、社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也警示广大农民朋友,在积极响应国家大力发展“三农”建设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土地流转、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过程中,严守法律的底线,明确个人合法权利,维护好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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