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 购房合同有失公平 谨慎签约 正当利益依法维权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9-12-19   阅读量:

  本网讯 (记者 周令高 通讯员 安昌荣)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中暗藏玄机,约定的违约金买方高、卖方低。日前,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商品房买卖中因违约金约定有失公平而造成的合同纠纷案件,该院依法对违约金标准进行判决调整,有效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7月,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龙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约定交付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龙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装修入住。之后,某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为龙某办理房屋产权。万般无奈下,龙某只好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日万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

  开庭过程中,开发商承认应当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但对违约金标准有异议,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是按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违约金,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龙某提出,其他购房者的购房合同都是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只有自己是日万分之零点一,差距过大,且合同中约定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金均在日万分之三,明显有失公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较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形所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每日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低,且与案涉合同补充协议所约定的购房者应承担的至少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明显不对等,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鉴于龙某所请求调整至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尚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因此对龙某增调违约金标准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开发商承担的责任部分“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赔偿”,对于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则“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虽然只差一字,但是承担的责任却差别巨大。因此,购房者在购房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地阅读合同内容,谨慎签字,以防止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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