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给我的并不是借款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9-11-19   阅读量: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谢晓波

  案情回顾:

  2002年3月,甲男、乙女相识相恋,2003年5月登记结婚,2004年2月生育一女。2005年8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后由于各种原因两人仍然居住在一起直至甲男再婚前夕。2006年1月,甲男、乙女商量购车一辆,以方便二人出行。2月2日,乙女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甲男。2月10日,甲男购买价值12万元的轿车一辆登记在甲男名下,将车钥匙递交一把给乙女,后车子一直由两人共同使用。2009年7月,乙女将甲男的车钥匙收走。2010年2月,甲男与丙女再婚。2010年3月,乙女起诉甲男,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庭审中,乙女仅举示10万元转款记录,称其系借款10万给甲男。甲男举示车辆买卖合同、购车发票和车辆登记信息,抗辩称乙女支付的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用于共同购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乙女未能就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再行举证。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乙女仅有银行流水而无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甲男举示的购车凭据证实乙女转给甲男的10万元钱系两人用于同居期间共同购车,而并非是甲男找乙女所借。甲男抗辩之后,乙女未能举示证据证明该笔转账是借款,因此人民法院依据举证规则判决乙女败诉。

  律师提示大家在民间借贷中注意七个要点:第一,借条要附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免通过诉讼追债时难以立案;第二,债务人的配偶最好在借条上签字,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书写的借条判决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要求更加严苛,有必要对此加以防范;第三,债务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人最好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第四,借条不书写还款日期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更有利于防范诉讼时效这道硬伤;第五,支付借款时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不要支付现金;第六,仅有银行流水的借款尽可能通过书写借条、电话录音等形式对借贷事实加以固定;第七,若借条超过诉讼时效要尽可能从新确认借款事实,不要草率起诉,以免打草惊蛇。

[打印]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