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 遏制城市高空抛物 量刑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9-11-19   阅读量:

  本网记者 杨丹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随着建筑的“向上”发展,高空抛物、坠物现象时有发生,小到果核、塑料瓶,大到花盆、广告牌等。再小的物件,一旦从高空坠落,都有可能变成伤人的“菜刀”。

  高空抛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问题到底有多危险?记者走上街头对市民进行了随机采访。

  “我之前在网上看过,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击中头部也能要人命……你说高空抛物有多危险?”面对记者的采访,市民叶先生显得有些激动。

  原来,今年上半年叶先生也曾遇到过高空抛物的事。据叶先生回忆,当时他正准备送儿子到城区世纪广场上兴趣班,途经江北某楼盘时,不到10秒钟的时间,从楼上接连扔下三袋牛奶。“我当时第一反应就是一把拉过孩子躲到楼檐下,所幸没有被砸中,不然后果不堪设想。结果刚躲进去,又扔下来两袋。”想起当时的情景,叶先生至今仍心有余悸。

  在我们的城市生活中,上述高楼出现的高空抛物现象绝非个例,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市民都曾遇到过高空抛物的现象。幸运的是,在接受采访的市民中并未因此现象造成伤害。

  那么针对这些现象,小区物业和社区都无动于衷吗?经过走访记者发现还真不是那么回事。

  11月15日,记者来到某小区物业管理处,咨询了高空抛物相关情况。“对于高空抛物,我们采取了很多办法。在小区每栋楼房电梯口及公告栏都张贴了通告,还上门入户进行宣传教育,但依然有人意识不到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和严重性。”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刘经理告诉记者。

  芙蓉东路社区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平日宣传,社区经常组织自愿者走进各个小区以院坝会的形式开展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教育活动,甚至挨家挨户敲门,发放宣传单,讲解高空抛物的危害。

  管得住手 才能构筑安全

  被人“口诛笔伐”的高空抛物,既然危害如此之大,为何依然时有发生?对此,记者采访了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邹兰平律师。

  “高空抛物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意外高空坠物外,还包括诸如居民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乏等。”邹兰平表示,现如今社会上部分人缺乏社会公德心和法律意识,最关键之处在于调查困难,小区监控存在死角,也就造成了少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丢一次垃圾也不会砸伤人,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出现伤人事件,还可能触犯法律。

  此外,部分高空抛物的实施者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或行为问题。如成年人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有效管控自己的情绪,砸人毁物,高空抛物发泄情绪;或青少年、幼童养成习惯不良,缺乏家庭教养,存在冲动性、攻击性,甚至破坏性行为问题,产生恶作剧之类的行为。

  市民张先生说:“既然监控死角,那就改进啊,把摄像头朝上安装,整栋楼都在监控范围内还怕难调查?”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去河南旅游时,曾看见过河南有的小区每排楼前地面立杆上都安有朝上的摄像头,距离单元楼大概10余米远的距离,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可以将整栋楼的窗户和阳台纳入监控范围。

  事虽如此,但邹兰平表示,布满监控也只能解决事后惩戒问题。公民道德不是写在纸上的、挂在墙上的。要从根本上培养公众规则意识、提升文明素质,所有人都管得住手,才能构筑安全共同体。

  用法律武器 遏制“头顶威胁”

  为防治高空抛物,各种防治办法层出不穷。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

  “今后,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绝不是赔点医疗费,接受教育就能完事的。它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付出沉重代价。”邹兰平解释,在《意见》中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记者查阅《意见》了解到,第6条还规定:(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此外,第7条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邹兰平表示,《意见》的印发,极大提高对高空抛物治理的惩戒力度,但法律只是对不法者进行严厉惩治的手段、在全社会形成高空抛物“形同故意杀人”的普遍意识,让一些人不敢随意抛物才是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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