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是借贷关系吗?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9-11-18   阅读量: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傅红

  案情展示

  2016年3月,赵男与周女自由恋爱,至2017年10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当月赵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女偿还借款共计51477元以及利息,周女则答辩称,两人之间的转账都是恋爱期间赵男自愿赠与自己的,双方不是借贷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赵男和周女恋爱期间,赵男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转账共计51477元。其中,2016年5月20日,是寓意“我爱你”特殊日子,2016年8月9日,是中国传统七夕情人节,2016年10月3日,是周女的生日,2017年2月14日是西方情人节,前述时间点里,赵男向周女共计转账21477元;另外,赵男于2017年4月8日向周女转账30000元,周女在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里称“亲爱的,我跟别人合伙的生意最近资金周转困难,转30000元给我周转一下,再过一个月就还给你。”赵男回复“好的”。随即通过手机银行转账30000元给周女。综合前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双方之间赠与,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赵男主张周女向其借款51477元,其应当对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双方于2017年4月8日发生的3万元借款,根据双方的微信对话及对应的时间,一审法院对该笔借款予以确认。对于除该笔借款之外的其他转账金额,因赵男未能提供双方形成借款合意的证据,结合二人曾系恋人关系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于赵男主张返还其余21477元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周女归还赵男借款3万元及利息。赵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如今,手机转账十分快捷方便,恋爱中的双方存在密切资金往来现象普遍,一方向另一方大额转账,其真实的意思是“赠予”,还是“借贷”?特别是在既有赠予,也有借贷的情况下,“借贷”关系应转账时予以明确,并做好证据保存。在分手后,转账方以该款项系借款为由要求另一方归还,只依据转账记录提起诉讼,如果无法向法院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意等证据,且双方也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则认定为该款项系赠与关系,不认定为借贷关系。该案例也告诉我们,在恋爱期间的赠予,可得认真考虑,任性的表达爱意的赠予,在感情消失时,除非是对方以“恋爱”为手段骗取你的钱财(这可得由司法程序确认)外,你的赠予取回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打印]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