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知多少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9-11-14   阅读量: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杨华锋

  案情回顾:

  郑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平时关系一直较好。2015年3月,刘某以发民工工资需要现金为由,向郑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三计算。当日,郑某按照刘某的要求到银行取现10万元支付给刘某。借款时因双方系朋友关系,郑某未要求刘某出具借条。2015年10月,刘某再次找到郑某请求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间按月利率百分之三计算利息。此次借款郑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支付10万元。刘某就上述两次借款向郑某出具了20万元的书面借条一份,但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刘某借款后一直按照口头约定支付利息至2016年11月,其后以工程亏损为由未支付利息。2018年5月郑某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进行维权。接受委托后,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是其中一笔借款10万元是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的,郑某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有提供借款的能力,但不能证明取现的10万元已经实际支付给了刘某。其二是双方对利息虽有口头约定但未在借条上明确,在诉讼中刘某可能会抗辩支付的利息视为归还借款本金。律师针对两个法律风险在起诉前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一审郑某起诉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答辩称借条确实是他本人书写,但借条写的是20万,他只收到了10万元借款,双方系朋友关系,借款没有利息约定,且借款后他已经归还了大部分借款。由于本案在起诉前律师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证明郑某已经实际支付借款20万元以及双方有利息约定的事实,本案一审法院支持了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本案胜诉,但赢得艰辛,郑某终生难忘。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是老百姓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但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或错误理解,导致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是借款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清楚,错把借条当成了借款的“钢鞭”依据,本案的郑某就是这样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换句话说,借条只是双方借款的合意,支付借款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首先,本案中郑某本可以将借款以转账的方式支付,但其取现支付借款就给自己带来了一个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本案郑某不能举证其取现后把现金10万元实际支付给了刘某,他就会承担不利后果。其次,本案中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本来有约定,但由于郑某误认为月利率等于或超过百分之三属于高利贷,会遭到法律处罚,其为了规避处罚,对利息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借条上不写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借款人自愿履行的民间借贷利息在月利率百分之三以内予以支持,月利率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债务人可以要求扣抵本金。本案由于双方借条上本身没有约定利息,为此,刘某在答辩中称其支付的利息是归还的借款本金。一审法院虽然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和流水认定双方有利息约定,但诉讼过程也是非常曲折。

  律师提醒:借钱给别人最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现金支付一定要固定保留证据,如果双方有利息约定一定要在借条上予以明确,以避免出现纠纷后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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