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POS机助人套现大有风险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黄代兵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9-10-24   阅读量:

  案情回顾:

  李某与俞某系朋友关系,因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俞某借款,俞某将其所有的且未使用过的银行信用卡借给李某,李某取得了密码,透支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李某均未将信用卡归还给俞某。李某在使用信用卡期间,因无法偿还信用卡消费,于是找到朋友崔某,通过崔某的2台POS机以刷卡虚拟消费的方式套取现金且双方多次发生交易,崔某也多次以转账的方式为李某持有的俞某所有的信用卡转款还账又套取现金,由李某支付手续费,甚至李某将该信用卡交由崔某保管。俞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信用卡未果,俞某待信用卡上的款归还后,立即向银行申请注销了该卡。2017年5月18日,崔某根据与李某的交易约定,以同样方式向俞某的信用卡归还欠款9.6万元,并于次日以刷卡消费方式进行套现时,发现多次密码错误,最后才得知是俞某挂失重新补办了信用卡。

  崔某于是找李某归还该款未果,崔某知道李某无偿还能力,遂以不当得利将俞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崔某向俞某信用卡上多次转款的行为是基于与李某之间的交易约定,且每次向李某收取了手续费,俞某收取该款的行为应当视为是李某履行归还借款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于是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崔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是因为本案中的俞某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二是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造成他人损失自己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通过俞某举示的大量证据证明,崔某明知李某不是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其与李某之间的交易目的实质就是先替李某向俞某信用卡还款,然后再通过虚拟消费套现的方式收取李某支付的手续费用。对于俞某来讲,不论是李某还是崔某或其他人向其信用卡还款,均只能视为是李某向俞某还款。因此,崔某向俞某信用卡上归还款的行为,对于俞某而言不构成不当得利,崔某只能要求李某向其归还借款。

  通过本案,值得提醒的是:利用POS机套现的行为除了本案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风险外,还会涉及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将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应当合法使用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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