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武隆这家副食店被罚70000元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经济综合 > 正文   |   2019-03-18   阅读量:

  本网记者 代君君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隆区分局(现名为“区市场监管局”)吗?我这里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据我公司市场调查,发现你区所在地有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8年6月29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城区内的某副食经营店销售有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白酒。

  依法查处侵权白酒54瓶

  “接到举报电话,我们立即着手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负责人介绍说,举报当日,执法队就会同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鉴定人员依法前往投诉所涉地址进行实地核查。

  经检查发现,该店内有待售的“国窖1573”52度500ml瓶装白酒54瓶。

  “白酒外包装上分别印有”国窖“字样,且其文字型号、颜色和排列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的”国窖“500ml瓶装白酒相同。”经鉴定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鉴定店内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

  行政处罚70000元

  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白酒的合法来源,也没提供商标注册证、票据等相关合法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据执法人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隆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52度500ml瓶装白酒54瓶以及罚款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提示:

  本案是一起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流通领域往往是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的多发领域,因为侵权人只有通过销售环节,才能最终实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商家一定要选择正规进货渠道,同时保留相关合同、单据、发票等证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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