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也有约束力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9-01-15   阅读量: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刘警伟

  【经典案例】

  甲某、乙某是丙公司的职工。丙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范围,授意甲某、乙某帮助对外借款,甲某、乙某于2016年2月24日与李某协商借款事宜,李某同意借款给丙公司,但要求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甲某、乙某随即向丙公司说明该情况,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达成合意后,甲某、乙某、丙公司共同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间,但没有注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期限届满后,李某以甲某、乙某、丙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约定利息。诉讼中三被告均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不应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甲某、乙某、丙公司向李某借款,丙公司以员工分红向李某支付了财物。

  某法院认为,李某与甲某、乙某、丙公司在借条上未约定利率,但是从丙公司入股员工红表来看,该分红可视为是利息,结合经验法则进行逻辑判断,李某、甲某、乙某、丙公司对借款利息是有口头约定,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因此,支持了李某要求甲某、乙某、丙公司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律推介】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说法】

  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的。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且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采用口头约定应注意的事项:

  1.产生纠纷举证困难。

  在发生纠纷后应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产生纠纷后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所以,口头约定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2.实践中如何规避风险。

  按照民间的习俗,亲友之间发生经济往来一般进行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协议。所以我建议,这类口头协议,第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对其进行资产考察;二是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及时补签书面协议;四是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关注对方的动态,并保留相应证据;五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3.不宜采用口头协议。

  在实践中,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的合同关系,为慎重起见,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明确规定,如技术合同、保险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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