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邀约玩耍有风险 大人需谨慎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8-09-14   阅读量: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杨华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经典案例】

  2016年某日上午,李某在家闲着无聊,便用QQ邀约同学杜某到家玩耍,其后李某提议邀约小伙伴到河边玩耍,为此李杜二人分别用手机QQ或微信联系了何某、张某、钱某、孙某、胡某等六人(以上八人均系未成年人),大家在事前约定的地点汇合后来到河边。到河边后大家发现河边停靠一艘橡皮船,于是大家在浅水区轮流玩起了停靠在河边的小船。事故发生前,何某出于好玩将停靠在浅水区的橡皮船推向河中心,此时船上乘坐了钱某和孙某,当船漂到河中间时孙某为了寻求刺激突然摇晃船体,钱某因站立不稳掉入江中。钱某落水后,与其一同游玩的伙伴发现情况不对便向河边游泳的大人进行呼救,同时电话联系了钱某家人。但并没能避免悲剧的发生。钱某的尸体于次日被打捞上岸。

  钱某的家人在悲痛之余一纸诉状将一同游玩的七个小孩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根据其过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综合认定了以上事实,在一审庭审中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其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且已经实施了呼救,为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钱某等人的邀约行为构成了先行危险行为,结成了危险共同体,彼此之间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包括提醒、劝阻、警示以及当危险发生时的通知救助义务。本案七被告未能尽到该义务,属于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一审法院根据七被告的责任大小和钱某自身的过错,判决七名被告及监护人分别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理解,钱某溺水身亡并非自己的行为所致,自己为何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了?

  我国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两种,本案属于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其中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约定和先行行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特殊关系而引起,包括先行危险行为和先行自愿行为。本案七被告与死者邀约一同到河边玩耍,从事危险行为,彼此之间构成了先行危险行为,结成了危险共同体,彼此负有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危险的发生。本案中七被告虽然都是未成年人,但对于在河里划船具有危险是应当能够进行预见的,何某将橡皮船推向深水区时其余被告应当对此行为进行劝阻、提醒和制止,但七名被告放任何某的行为,事故发生后七被告以为钱某是开玩笑,拖延了最佳救助时间,在钱某溺水后虽然进行了呼救,但该行为不能免除其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何某和孙某而言,因何某直接实施了推船的行为,其行为直接加大了钱某溺水身亡的危险性,孙某因摇晃船体导致钱某落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案不属于共同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的结合造成同一损害。为此,何某和孙某依法应当对其过错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因本案被告均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七名被告的监护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受害人和被告而言,都值得同情,可谓是血的教训。这也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长,在生活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管理。未成年子女欲从事危险行为需要有监护人的陪同,避免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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