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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武隆网 > 公众信息 > 正文   |   2018-08-29   阅读量:

  重庆千业物流有限公司:

  我公司就贵公司自愿购买江城丽都小区车库事宜,已于2018年8月13日以邮寄方式送达联系函,但贵公司要求快递公司延迟投递。2018年8月27日,我公司再次向贵公司邮寄了催告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贵公司于2013年8月8日与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价款为10,911,664.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购房款应当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本公司。现已超过支付期限。依据合同约定,逾期超过60日付款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此,请求贵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如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义务,我公司则宣布解除合同。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我公司未收到贵公司的复函,视为贵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我公司将对合同项下的房产另行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贵公司承担。我公司保留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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