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学习宣讲系列之二十正当防卫责任解读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8-03-19   阅读量: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冉剑华

  权利与救济,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近世民法对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权利保护的途径以公力救济为常,公力救济有不能时,私力救济即成为必要,私力救济,即通过本人的腕力保护自己的权利。正当防卫,即是最为纯粹的私立救济行为,也是各国都认可的一般抗辩事由。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那么,正当防卫有哪些构成要件?什么情况下又构成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现时不法侵害:侵害为现时的,即侵害行为已开始实行,但尚未完毕,根据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防卫人不得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所谓的“事先防卫”,也不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所谓的“事后防卫”,对过去、未来的侵害须请求公力救济,不得正当防卫。

  (二)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所为不得已的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指防卫人通过实施防卫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正当防卫要成立,其目的必须具有合法性,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目的有明确规定,刑法典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三)须未逾越必要程度:正当防卫须未逾越必要程度,防卫过当者,是为滥用防卫权,仍应负相当责任。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

  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有一个必要限度,该必要限度的确认和判断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1.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强度。凡是侵害行为本身强度不大,只需要用较缓和的手段就足以制止和排除其侵害而采用较强烈的手段的,即为超过必要限度。

  2.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的权益应当与防卫反击行为的强度相适应,使用严重损害侵害者的反击方法来保卫较小的财产利益,或者用较重的反击行为来保护较小的财产利益,都是超过必要限度。

  三、适当的民事责任表现

  第一,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第二,对于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责任。第三,防卫过当的赔偿范围,应当是超出防卫限度的不应有的损害。第四,故意加害行为是故意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制度,《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未作改动和修正,足见正当防卫致害责任划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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