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学习宣讲系列之十六意思表示
您的位置:武隆网 > 公众信息 > 正文   |   2017-11-30   阅读量: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黎毅

  “意思表示”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规定于《民法总则》第六章第二节,共六个条款。与《民法通则》比较,意思表示一节是新的内容。下面对“意思表示”作简明扼要的介绍。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希望产生法律效果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意思表示划分为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公告;明示和默示。

  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面对面的谈话或手语、电话或者在线即时通讯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信函、传真、电报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电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相对人的存在才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一方欲订立合同,就须向另一方发出要约。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

  公告,简而言之,就是把要表达的内容广而告之。这里所指的公告是指能产生民法效果的公告,如悬赏广告。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明示是使用直接词汇实施的表示行为。明示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合同,以口头立遗嘱等。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意思表示成立后,将影响表意人、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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