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争执被批评 女子邀人砸店报复被刑拘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7-09-21   阅读量:

  本网记者 张再行

  “喂,是110吗?我的金项链被人抢走了。”近日晚上23时许,区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陈某称:三名陌生女子和一名陌生男子闯入其位于巷口镇建设中路98号的按摩店内,砸坏店内镜子后,用碎镜片威胁抢走其佩戴的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

  接警后,区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侦查现场,分析案情。

  民警在现场找到了陈某“被抢走”的项链,这让民警有点不解了:陈某的项链没有被抢,来人又是三女一男,并不像是专门来抢劫的,倒像是打击报复的。办案民警根据前期侦查情况,向陈某了解了“隐情”,民警随即围绕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展开侦查。

  经过几天的侦查,办案人员得知,受害人陈某只在前几天与自己的店员张某发生过矛盾。张某曾是陈某按摩店内的工作人员,前段时间,张某和男朋友闹分手心情不好,整天板着脸上班。陈某对此很有意见,认为张某不应将生活上的不快带到工作上,且按摩店属于服务行业,这样会影响店里生意,于是批评了张某。张某认为老板不理解员工,便和陈某发生了争执。几日后,气不过的张某邀上三五好友,气冲冲的冲进陈某按摩店对其进行报复,抓扯中不小心将陈某的项链扯落在了地上,由于当时现场混乱,陈某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寻找项链,而是认为是被张某等人抢走的,才有了前文报警的这个电话。

  明确了这是张某、何某等人精心策划的报复行为后,通过周密部署,办案民警一举将4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之规定,嫌疑人张某、何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从此案不难看出,市民遇事一定要冷静,注意控制好自身的情绪,尽量不要与他人发生纠纷甚至大打出手,更不能在发生争执后,邀上三五好友进行打击报复,此行为不仅害了朋友,还损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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