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学习宣讲系列之十四征收的基本原则
您的位置:武隆网 > 公众信息 > 正文   |   2017-08-29   阅读量: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杨华锋

  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性地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形,涉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丧失。《民法总则》以具体条文规定的形式将征收再次予以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高度重视对被征收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同时要求征收主体在实施征收行为时严格按照征收的基本原则进行征收。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的,应当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为此,征收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一、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

  国家实施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不同领域、不同情形下的表现是不同的,情况复杂难以划一,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需要由单行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如2011年11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8条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二、征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原则。

  征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人的财产权。为了防止其滥用,平衡他人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依法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征收时依法给与补偿的原则。

  尽管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与补偿,其补偿的方式视财产的类别而加以区别对待。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民法总则》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作了明确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对所有权人即农民集体和用益物权人即承包经营权人给予补偿,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的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征收行为,《民法通则》第117条,《宪法》第10条,《物权法》第42条都有规定。《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纲,统领民法典各编并普遍适用于民法的各个部分,其专章规定征收行为,其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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