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您的位置:武隆网 > 公众信息 > 正文   |   2017-08-24   阅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地税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6〕58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均应按年缴纳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缴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报。

  各用人单位须在6月30日前将《武隆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附件1)》报送区残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还需报送下列材料:

  1.《武隆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名册(附件2)》;

  2.从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并经社会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实际在岗时间不少于6个月;

  4.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等证明;

  5.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上年度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3、4、5项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临聘就业人员和企业就业人员。

  (二)区残联审核。

  1.区残联收到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料后,按照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提供的用人单位人员和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逐一进行审核。

  2.凡在7月15日前未报送上述材料的,即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依照规定比例计算征收保障金。

  (三)依法征收。

  1.征收主体。区级保障金征收由区地税局负责,区残联和区级有关部门配合。区地税局依据区残联审核后的《武隆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依法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如对审核有异议,需在申报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残联提请复审。

  2.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持区残联审核后的《武隆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主动到区地税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同时提供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缴纳期限。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各用人单位在每年7月31日前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区地税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的相关证明,以及上年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区地税局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核定。

  五、工作要求

  (一)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保障金的缴纳工作。

  (二)地税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地税部门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区督查室要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征收工作按时、足额完成。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要加强对保障金征收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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