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27名民工要回27万欠款
您的位置:武隆网 > 社会民生 > 正文   |   2017-08-10   阅读量:

  本网记者 湛伟

  “李老板、黄老板,我们那个钱好久能够给我们呢?”

  “上面公司没有给我们,我们也没有钱发给你们,请理解。”

  “那你们向上面公司催一下,不可能我们一直拿欠条撒。”

  ……

  这一段话是刘某等27位农民工向劳务公司的李某、黄某讨要拖欠的工资的情形。

  协商未果 求援法律

  刘某等27人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仙女天街二标段从事木工等劳务。完工后公司一直拖欠工资,2016年9月2日由公司班组负责人向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每人尚有几千到一万多元不等的工资未能支付。2016年12月该案通过仙女山管委会及劳动监察大队协商解决未果。

  于是,刘某等27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作为承办人提供法律援助。

  经对事实及法律的综合分析,承办律师蔡世刚和李永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工程实际施工方晋阳公司和李某、黄某向原告等27名民工支付欠付工资。

  支付主体不明 讨薪迷向

  原告27人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仙女天街二标段从事木工或灰工劳务。被告李某和黄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27人等出具了劳务工资欠条。重庆餐饮文化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阳公司),晋阳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晋阳公司尚欠李某工程款236776元,欠黄某175780元,导致李某和黄某未足额支付原告等27人的劳务工资。

  可是,被告晋阳公司辩称其欠李某和黄某的工程款是事实但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付款条件,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晋阳公司不应当向27名民工承担付工资的责任。而被告李某和黄某则辩称是因为晋阳公司欠劳务费未支付导致欠人工工资,该支付责任应当由晋阳公司承担。

  “确认支付主体是本案的关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承办律师蔡世刚分析案例并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律师李永建还补充说,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的规定: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二人最终商议本案在起诉时可提出了以下几点请求:一、本案的工资欠条系被告晋阳公司的劳务班组长李某和黄某向原告出具的,非常清楚的载明欠原告工资数额。二、被告晋阳公司及李某和黄某应当向原告承担全额工资支付责任。三、被告均有过错,因此刘某等27人的工资应当由李某、黄某和晋阳公司承担连带全额支付责任。

  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和黄某应当支付27名民工工资的请求,并为他们追讨了相应的工资金额,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但未支持晋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打印]

[责任编辑: ]